台灣風險分析學會

Taiwan Society for Risk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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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6日
【名家觀點】氣候政策主流化 台灣快跟上

周桂田/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所長、德國慕尼黑大學社會學博士

2021/01/19刊登於經濟日報

先前與日、韓學者倡議企業RE100,來驅動東亞國家減碳工程。去年底視訊會議聽到南韓最新報告,大吃一驚,相對台灣氣候政策與治理轉型遲滯,南韓短短一年已經進入到政策主流化,啟動翻轉社會論述,從氣候倡議,跳躍到高度社會支持之政策制度化階段,挑戰全球先驅的永續、綠色經濟社會門檻。

南韓和台灣一般,自前年就高度關注歐盟、美國與重要國家的發展路徑,一方面提出數位新政(Digital New Deal),另一方面提出綠色新政(Green New Deal) 來架構國家趕上全球的發展架構。在2020年6月國會大選各主要政黨皆揭示支持綠色新政,以博得公眾的青睞。同時,總統文在寅也在國會宣示2050年南韓淨零排放,後續在國內外組織的關注下,於去年10月正式將2050碳中和納入政策進程。

 

在這個時期,除了政黨之外,南韓環境團體、公眾、企業、地方網絡頻繁活動,除了各區都市、環境團體與企業宣示去煤、使用100%綠能之外,與全球倡議匯流,226個地方政府,連同17個省級都市紛紛宣布氣候緊急狀態。同時,根據學術調查,南韓民眾高度支持綠色新政,認為攸關國家未來的世代競爭力。

其實,台灣在過去這一年也有些作為,金管會公司治理3.0與綠色金融2.0雖為去年氣候政策唯一的一支箭,已經促使各行業、公司在9月之後熱鬧頻繁,永續、ESG成為主流。差強人意的,去年底環保署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行政院緩步啟動2050淨零排碳各部會的評估分工;學界、國會與NGO也提出碳中和呼籲。但種種跡象顯示,台灣氣候轉型仍然遲滯,缺乏動態、跨部會、跨政府與民間、學界的強健對話、溝通系統。所有各界的呼籲與期待,政府部門有在移動,但相當緩步。

例如,2018年底動員相當公民參與的能源轉型白皮書,直到2020年11月行政院才核定。其中規定財政部需要在2020年提出重要的政策工具能源稅草案,遲遲未端出;用電大戶使用綠能5,000kW門檻難於調整;第二階段各部門溫室氣體減碳期程中設定2025年工業部門僅需減碳0.22%,明顯不符合歐盟、拜登當選與東亞國家2050淨零排碳的宣示。同時,2035年啟動電動(機)車政策未見動態回復檢討,已經造成失衡效應;氣候乾旱對應的汙水再生處理廠、海水淡化等講了20多年的政策未見前瞻落實。

國家轉型,需要政策主流化,和民間共同創造全盤的新社會思維、論述,在建構的過程中引領與創造社會支持,轉型才會成功。這是國際上所有成功國家轉型的研究觀察。

金管會作為證實政策一旦主流化會引領社會的活絡前進,但單一部會帶動風潮有限。遲滯、系統運作緩慢的台灣,需要政府高層動態統整目前氣候政策、法規、制度與執行面挑戰,架構綠色新政的上位思維,方可能推動國家與社會系統轉型齒輪的規模與速度,並防止目前各自為政的片段化。

導引低附加價值的耗能產業在產品競爭、研發與能源效率上變革,已經是台灣定錨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後必走的路徑,否則無法乘載用電、碳排與環境負荷。如半導體需要的特用化學為石化業做為國家戰略產業的一環,綠色化學也必然符合循環經濟市場;其他低附加價值產業則需提出落日時程。台灣目前的變局,需要啟動願景與路徑的清晰討論與共識討論。南韓能,台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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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
瘦肉精「禁用」與「不得檢出」差很大(吳焜裕)

吳焜裕/台灣大學公衛學院教授、風險分析學會亞洲分會備位會長、前立法委員

2020/11/10刊登於蘋果日報

在中央政府宣布明年1月1日起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之後,許多的縣市政府都表示為食品安全的考量,避免讓民眾吃到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堅持要管制豬肉「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這些縣市的《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概括而言都規定該縣市販售的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違反者,有些縣市沒有罰則,有些縣市罰最高10萬元。

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眾所周知,乙型受體素其實包含多種治療氣喘的藥物、動物用藥與萊克多巴胺的總稱,權責單位只對其中幾種乙型受體素建立分析方法以監測之。

 

抽樣檢驗執法工具侷限

目前主管動物用藥的農委會,並未開放國內養豬業者使用含萊克多巴胺與其他乙型受體素,也就是國內仍然「禁用」所有乙型受體素。禁用的意涵就是只要能查到證據證明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就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該法第40-1條規定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該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藥品或製劑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其中第2款就是動物用禁藥,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科學意涵,就以萊克多巴胺為例作說明,就是畜牧業者可以使用萊克多巴胺。只要業者在豬隻進入屠宰場前,因萊克多巴胺在豬隻的半衰期約4至7小時,停藥幾天讓豬隻將萊克多巴胺排出體外,豬隻食用部位的萊克多巴胺含量低於檢測分析方法的偵測極限,這樣就可以符合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規定。

但是問題在於,豬隻間排出萊克多巴胺的快慢仍會有差異,有些豬隻可能排的比較快,因此豬體內的萊克多巴胺就可以降到符合不得檢出的標準;但有些豬隻可能排得比較慢,就會有低含量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如果在抽驗的過程未能抽檢到,那就會無聲無息的進到民眾的肚子。

法規禁用乙型受體素,守法業者飼養的豬隻身上不會含乙型受體素,自然符合不得檢出的標準。執法的工具多樣化,可以是抽樣檢測分析乙型受體素,也可以調查使用乙型受體素的證據。因此只要守法,可以確保國產豬肉不含乙型受體素。反觀不得檢出的標準,只能抽樣檢驗,執法工具非常局限,而且抽驗的豬隻符合標準,也不敢百分之百確定其他豬隻不含乙型受體素。加上罰則從30萬元降為最高罰款10萬元,有變相鼓勵國內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之嫌。

誤導國內畜牧業者使用

所以各級政府制定法規條文時,應該要非常謹慎,完整掌握科學用詞的真正意涵,注意法律的競合關係。否則規定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條文,國產與進口豬肉都適用,結果等於將禁用乙型受體素放寬為不得檢出,可能會誤導國內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原本希望讓國人不要吃到萊克多巴胺的美意,卻因對科學意涵的誤解,反而可能會讓社會大眾甚至是學童吃到含其他毒性更高的乙型受體素的豬肉,結果是愛之卻適足以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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